色彩风格

47.8万→2.87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申请人减轻了担子!

【字号:    】        时间:2023-07-27      

家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的王某某以加工山砂为业,最近他因非法占地,经营状况陷入了窘迫境地。

2020年8月1日,王某某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1.4353亩(合956.9平方米)土地加工山砂,2022年3月,相关监管机关对王某某占地予以立案调查,很快,该监管机关在同年4月对王某某作出“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7.8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认为处罚标准过高,无力付清四十多万元的罚款,特提出请求能否从轻处罚。”王某某向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时说道。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红安县相关监管机关认定王某某非法占地的事实属实,但该监管机关对其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件当事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新法的情形,因此相关监管机关应当依据旧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数额。

一边是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不当,另一边行政相对人无力缴纳巨额罚款,为了尽快化解矛盾争端,推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红安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争议双方面对面坐在一起协商问题,大大拉近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心的距离。在王某某吐露内心对违法占地行为深深的悔意,表示今后一定依法经营后,监管机关相关负责人当场表示,王某某非法占地案办理时间正处于新旧法衔接,法制审核未全面考虑,造成法律适用不当,经检察建议纠正,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行政机关及时高效的反馈不仅让王某某如释重负,更让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案件办理的检察干警对今后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和法治红安建设充满信心,在场听证员均表示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罚。

随即,在多方代表的见证下,涉案行政机关与王某某签署了和解协议,王某某依照3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了罚款。

500元每平方米到30元每平方米,四十多万元到近三万元,矛盾争端通过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得到高质高效解决,巨额罚款大幅降低,让申请人减轻了担子。

“感谢检察机关的调解,感谢行政机关对我减轻处罚,感谢各位代表委员对我们小企业的法治教育和关心支持,我今后一定依法依规地经营,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王某某在卸下罚款重担后,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激动地讲道,令在场人员无不感到高兴和欣慰。

法律有限度,执法有温度。积极响应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是检察机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检察履职全覆盖、新时代检察新担当的履职应有之意。

下一步该院将坚持匠心办案,通过有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为行政机关柔性执法提供多元化视角,发挥行政检察矛盾纠纷化解、诉源治理监督职能,服务红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