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对自己负责,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这是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熊某发出的忏悔。
为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今年8月以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轻罪刑事案件“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新模式。
在前期探索试行的基础上,该院作为黄冈市唯一试点的基层检察院,在红安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试点,明确了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拟不起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案件类型,设定了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担负的监督管理责任。
熊某是一起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该县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第一批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人员之一,并在所住社区,开展交通协管、文明出行劝导、助老扶幼义工等社会公益服务。
经侦查机关对其服务期间的行为出具的证明文件,接收单位对其服务时长、服务态度及效果等方面做出评价后,检察机关对其参加公益服务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并组织召开检察听证,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组织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考量具体化、可视化,为检察办案提供依据和参考,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同时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郑勇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立足司法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由试点向规范化、制度化稳步推进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