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终本’是暂时的,如果后期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我还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这我就放心了。”经过多次面对面释法说理,申诉人黄某对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更深理解,并表示将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017年,红安县某保安公司负责人黄某因合同纠纷将某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装饰公司偿付黄某安保服务费16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6800元。因某装饰公司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我的金额也不大,被执行人有房产,法院为什么到现在一分钱都没给我执行到位?”今年9月,黄某不服裁定结果,遂向红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法院在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名下的房产,那么为何黄某不服裁定结果?
原来,黄某对被执行人已濒临破产,其名下尚有其他多起执行案件尚未执结,执行标的总额超千万,执行难度大的情况本就有所了解,暂时难以执行到位也在其预料之中,但黄某之所以对裁定结果不满意,究其原因是法院未将查封情况及时反馈给他,让他误以为法院将其案件终结执行,对执行工作存在误解,司法获得感低。
鉴于此,承办检察官详细地向黄某阐述法院执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将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一一进行反馈,耐心解答申诉人关于“执行难”的各种质疑和困惑,一步步解开了黄某的“法结”和“心结”。
“检察办案不能止于‘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要找准症结,把释法说理做到位,法律讲清楚、道理说明白,以实实在在的检察履职,赢得申诉人的理解和信赖,让申诉人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用心和真诚。”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伍义军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