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的法律监督。
今年4月份,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市场主体案件涉案物品的处理存在违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湖北省检察院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9个小专项”之一—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法律监督活动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返还被盗物品,促使酒店恢复营业。
据介绍,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5月24日至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石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趁疫情期间部分酒店暂停营业无人值守之机,先后在红安县城关镇、七里坪镇及大悟县河口镇等地盗窃作案多起,共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共计28辆,空调31台以及电视机、热水器等物品,作案次数64次,涉案金额达17.7万余元。拆卸酒店空调31台,低价销售给空调修理店和附近村民。在李某、石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时,所盗赃款赃物全部追回。但是,后来办案检察官在对追捕的张某、李某乙进行捕后回访时,发现追缴的赃物还扣押在公安机关,一直没有返还给失盗酒店。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是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对涉企案件中,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要随着案件的进度及时审查,如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不能‘一扣了之’。”该案承办人刘葆枝谈到该案时指出,“值得高兴的是,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中,通过督促公安机关追赃挽损和及时返还被盗物品,减少被盗企业的损失,促使其恢复正常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一份检察力量。”